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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就业歧视被明令禁止(图)

中国校园文化网  www.ccca.org.cn  2007-11-9 14:10:10  东方早报  单芸  

根据新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CFP资料

近日,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颁布《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规定》明确保障了“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城市就业的权利”。昨日,早报记者从上海有关部门了解到,上海将针对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的新规制定实施细则。届时,《上海市职业介绍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或将变化。

农民工有平等就业权利

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5和第63条规定,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而且,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登记失业人员凭登记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其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

这意味着,今后本市职业介绍公共服务机构将打破以往“不得为外省市户籍人员”进行求职服务的旧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本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一旦失业,还可以在本地进行失业登记。进行过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还能享受本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的其他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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