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张连起对法学专家的观点表示赞同。他认为,新合伙法对于国内的注册会计师行业有很大的积极意义。目前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在开办注册时大多只能注册为企业,但事实上作为专业性的服务组织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有它自身运行规律,而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在诸如组织形式、机构性质等方面,都与会计师事务所的运行特点不相匹配,就像是一个着装得体的人戴了一顶不合时宜的帽子,造成了整个行业发展过程中的不协调。“新合伙法实施后,将使国内的注册会计师机构从法律和制度的层面上有了组建与自身机构性质更匹配、与国际接轨的组织形式。这种形式能够更好地将人与组织结合在一起,使机构的合伙‘人’与合伙‘组织’在承担责任与义务方面具有同等的地位。同时,直接责任人承担比其他合伙人更大责任,这种风险责任划分也更适合注会机构实际的执业性质。”张连起认为。
“寒蝉效应”规范行业发展
“‘有限责任合伙’还将促使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更加注重执业行为的规范性。”张连起认为,“有限责任合伙”对于过失责任有着明确的划分,这对于注会行业执业中的质量控制和风险管理是大有好处的。由于直接责任人承担无限责任的惩罚较为严厉,最终的结果很可能导致其“倾家荡产”,因此很多注册会计师在执业的过程中就会心存顾忌,不敢轻易进行违规操作。从这个角度来说,新的组织形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起到规范作用。这也就是经济学当中所说的“寒蝉效应”,将进一步促使我国注会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中京华会计师事务所总经理丁树云对此深有同感:“有限责任合伙”对过错方有着明确的责任划分,对于国内注会行业的诚信维护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独立性的保持都将起到有益的作用。
丁树云同时认为,新合伙法改变了以往规定中对机构合伙人的限制条件,今后国内众多注会机构在选择合作伙伴时有了更大的自由度和空间,这将使行业内人才等优质资源获得最佳的配置和整合,使行业结构更加趋于合理,从而有利于行业的长远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