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新合伙法”)首次将“有限责任合伙”规定为一种新的企业组织形式,引起了注会行业的广泛关注。“‘有限责任合伙’制是目前国际上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普遍采用的组织形式,新合伙法实施后将为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机制创新扫清法律障碍,促进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在组织形式上进一步与国际接轨。”业内人士认为。
据了解,目前在国际范围内,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个人独资、普通合伙制、有限公司制、有限责任合伙制等。到上世纪90年代后期,国际上的大型会计公司已完成了向有限责任合伙制的转型,目前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也陆续开始转型,有限责任合伙制如今已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发展的一大趋势。有限责任合伙,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组成,经依法核准登记注册,以合伙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各合伙人对自己的行为引起的合伙组织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对其他合伙人的疏忽、不当、渎职等行为引起的合伙组织债务以自己在合伙中的利益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实体。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俊海认为,“有限责任合伙”制成为国际会计师行业广泛采用的组织形式是有原因的。从注册会计师承担的连带责任大小不同来看,个人独资制是由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个人独立开业,承担无限责任。这种形式虽然在法律上没有障碍,但由于其无力承担大型业务、缺乏发展后劲、竞争力弱等原因,目前几乎不存在。有限公司制是由注册会计师认购会计师事务所股份,并以其所认购股份对事务所承担有限责任,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目前这种形式是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主流。而目前国际上比较通行的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则综合了合伙制与有限公司制两种形式的优点,在执业当中,如果某个或几个合伙人因为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债务时,这些责任人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没有责任的合伙人,仅以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为限来承担有限责任。这样,不仅消除了在特定情况下企业各方可能出现的连带风险,同时提高了事务所的公信力,注册会计师的执业风险介于原有的有限责任制和合伙制之间,因此这种形式在法律上更符合会计师行业的特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