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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公务员考试新政策:违法生育 不让报考

中国校园文化网  www.ccca.org.cn  2007-8-23 10:43:33  金黔在线    

《意见》在依法管理方面,对违法生育的人员特别是党员、干部,除重申征收社会抚养费等经济处罚措施和“双开”(开除公职、开除党籍)等党纪政纪处罚措施外,还明确规定:“公民违法生育的,不得作为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不得报考国家公务员、不得竞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已经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终止其资格,担任村(居)民委员会的。责令其辞职。”

利益导向方面,在调研总结全省许多地方实行的对农村未满60周岁的“两户”(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奖励制度做法和成效的基础上,《意见》明确提出积极探索建立城市计划生育夫妇年老一次性奖励和农村育龄群众自愿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奖励制度,要正确处理好各种普惠政策与计划生育优惠政策的关系,对计生户特别是农村“两户”在医疗、救助、子女教育、项目资金安排、社会保障等方面,都作出了“普惠+优先”、“普惠+特惠”的具体规定。同时更加突出综合治理,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部门在宣传教育、利益导向、出生缺陷干预、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具体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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